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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检察机关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细则(试行)
        时间:2017-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周口市检察机关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从严治检要求,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实效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周口市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抓早、抓小、抓典型,用纪律规矩管住大多数;始终保持铁腕执纪、动真碰硬,露头就打、发现就查,营造震慑、知止、不敢氛围。  

             第三条 “四种形态”是指中央明确的“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极少数”。  

             第四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市两级下载旧版本彩票365软件_日博365备用网站_365bet体育在线官党组负主体责任,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门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全市两级院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协助党组抓好本细则的实施。 

            第五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盯住少数、管住多数;实事求是、精准执纪;民主集中、程序规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践行方式

        第七条 全市两级院党组应当自觉强化党内监督,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经常开展批评提醒,坚决查处违纪案件,夯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基础。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从问题线索抓起,加强综合研判和分类处置,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逐一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不贪大弃小,不搁置线索。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置结果,区分问题性质、情形和后果,对相关检察人员可以运用以下方式处理: 

        (一)廉政谈话; 

        (二)提醒谈话;

        (三)函询;

        (四)批评教育; 

        (五)诫勉谈话; 

        (六)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七)通报批评; 

        (八)组织处理; 

        (九)纪律处分; 

        (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其中,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对应“四种形态”的组织调整,免职、降职对应“四种形态”的重大职务调整。

            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检纪处分;党纪轻处分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检纪轻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检纪重处分包括降级、撤职、开除。

            相关单位和部门存在问题的,可以运用以下方式处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召开指定主题民主(组织)生活会或通报批评、建议调整领导班子。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突出强化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坚持把监督触角向前延伸。两级院党组和相关部门对所属检察人员要开展经常性地谈话提醒,认真做好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等常态性的工作。纪检监察部门重点要聚焦执纪问责,把一般性问题及时提供给相关领导和部门,督促抓早抓小,及时解决。 

        第三章 践行情形

            第十一条 对所有检察人员都要开展必要的廉政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廉政谈话: 

        (一)新提拔任用的; 

        (二)新招录使用的; 

        (三)新轮岗交流的; 

        (四)外出执行任务、参加学习培训或其他专项活动15天以上的;

        (五)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5年以上的; 

        (六)在廉洁风险点较多的重点岗位任职3年以上的; 

        (七)临近退休的。 

            第十二条 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一)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反映问题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 

        (三)反映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 

        (四)群众议论较多、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提醒谈话的情形。 

            第十三条 反映检察人员问题线索经研判属于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或轻微违纪的,且问题较少、情节简单的,可以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函询了解,要求被反映人实事求是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十四条 对反映问题较多、指向明确、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属于顶风违纪且可查性强的问题线索,不得列入谈话函询范围,应当及时组织初核了解。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一)不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自由主义倾向严重的; 

        (二)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规章制度,存在“四风”等问题的; 

        (三)工作存在明显过失、瑕疵问题的; 

        (四)存在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相符言行的; 

        (五)有轻微违纪行为,但根据规定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 

        (六)行为已构成违纪,但具有减轻处分情节,免于纪律处分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情形的。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一)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本单位研究决定的事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不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较多的; 

        (五)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六)在监督检查、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情形的。 

        第十七条 单位和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区分责任,给予相关单位、部门或者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召开指定主题民主(组织)生活会或者通报批评,必要时建议调整领导班子: 

        (一)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贯彻执行或者选择性执行的; 

        (二)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对上级监督检查、巡视巡察、检务督察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四)领导班子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情形的。 

        第十八条 对检察人员或相关单位、部门给予提醒、批评、诫勉等处理后,又发现其他相关问题的,应依事实情节合并处理。 

        第十九条 检察人员或相关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一)具有本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召开指定主题民主(组织)生活会、通报批评仍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二)根据有关规定相关检察人员不宜担任现职情形的,给予调离岗位;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给予免职;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者降职; 

        (四)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五)受到党纪或者检纪轻处分的,可以给予适当组织处理。受到党纪或者检纪重处分的,应当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六)其他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 

        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违犯党纪检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检察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践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廉政谈话的程序: 

        (一)廉政谈话按照党风廉洁建设职责范围,由相关领导或部门直接组织实施; 

        (二)当事人为领导班子成员或下级院检察长的,由检察长负责实施,纪检组长可以一并参加; 

        (三)当事人为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由分管领导负责实施; 

        (四)当事人为普通检察人员的,由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实施; 

        (五)检察长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约谈相关领导干部和检察人员,对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廉洁自律提出要求; 

        (六)政工部门可以结合干部选拔、招录等工作,与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集体廉政谈话; 

        (七)廉政谈话主要针对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表现及其岗位特点,就廉政勤政、严于律己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提醒谈话的程序: 

        (一)提醒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根据当事人的职务和岗位确定谈话人;

        (二)当事人为领导班子成员或下级院检察长的,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检察长同意后,由检察长负责实施,纪检组长参加; 

        (三)当事人为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检察长同意后,由分管领导负责实施; 

        (四)当事人为普通检察人员的,经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决定,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五)检察长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所辖检察机关相关检察人员直接进行提醒谈话; 

        (六)提醒谈话应当由两名以上同志实施,并形成书面记录,由谈话人、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七)提醒谈话内容包括:谈话原因、反映或掌握的问题、当事人的解释和说明、谈话人的希望和要求、当事人的认识和态度等; 

        (八)提醒谈话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函询的程序:

        (一)函询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当事人为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或下级院检察长的,应当经党组研究决定或报经检察长批准;当事人为普通检察人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研究确定并直接组织实施; 

           (三)研究确定函询对象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四)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五)函询对象的书面回复应当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六)纪检监察部门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七)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大对函询答复情况的核查力度,对经核查不如实说明问题的,从重处理并予以通报; 

        (九)函询对象应当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就函询情况在本单位、本部门党组织年度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的程序: 

           (一)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参照提醒谈话的程序确定谈话人; 

           (二)诫勉谈话前应当向谈话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自觉接受组织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三)诫勉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谈话内容主要包括:谈话依据、存在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措施落实时限以及当事人对问题的认识等; 

        (四)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和诫勉事由,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要求;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

        (五)谈话对象应当针对诫勉事由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希望和要求应有明确表态; 

        (六)谈话结束后应由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七)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人并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八)受到诫勉的检察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九)诫勉谈话6个月后,决定诫勉谈话的相关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考核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十)批评教育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谈话,参照诫勉谈话的程序组织实施,但不受诫勉谈话形式、期限、后果的约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简化; 

        (十一)单位或部门存在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也可以对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谈话。 

        (十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程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根据当事人的职务和岗位确定批准权限; 

        (二)当事人为领导班子成员的,由上级下载旧版本彩票365软件_日博365备用网站_365bet体育在线官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当事人为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由其所在下载旧版本彩票365软件_日博365备用网站_365bet体育在线官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当事人为普通检察人员的,由本部门作出决定并实施; 

            (三)作出决定的下载旧版本彩票365软件_日博365备用网站_365bet体育在线官党组或纪检监察部门指派两名同志向当事人宣布决定,并对其书面检查提出要求;

           (四)当事人在收到决定后15日内,将存在问题、思想认

        识、整改措施等内容以书面形式上报作出决定的下载旧版本彩票365软件_日博365备用网站_365bet体育在线官党组或相关部门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五)单位或部门存在问题的,责令领导班子或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七条 通报批评的程序: 

        (一)通报批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根据当事人的职务和岗位确定批准权限并组织实施; 

        (二)当事人为领导班子成员的,由上级下载旧版本彩票365软件_日博365备用网站_365bet体育在线官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当事人为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由所在下载旧版本彩票365软件_日博365备用网站_365bet体育在线官党组研究决定并实施;当事人为普通检察人员的,由本部门作出决定并实施;

        (三)作出通报批评决定时,应当研究确定通报的范围、内容、形式等事宜; 

        (四)单位或部门存在问题的,对相关单位、部门或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给予相关下载旧版本彩票365软件_日博365备用网站_365bet体育在线官领导班子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召开指定主题民主(组织)生活会或者通报批评,应当由上级下载旧版本彩票365软件_日博365备用网站_365bet体育在线官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给予相关内设机构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召开指定主题民主(组织)生活会或者通报批评,应当由所在下载旧版本彩票365软件_日博365备用网站_365bet体育在线官党组或上级下载旧版本彩票365软件_日博365备用网站_365bet体育在线官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

        对作出召开指定主题民主(组织)生活会决定时,应当研究确定讨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等事宜,并指派相关领导参加相应的民主(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九条 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召开指定主题民主(组织)生活会、通报批评的实施部门应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对思想认识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的,予以了结;对未予纠正或不知收敛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依规依纪从重处理。 

        第三十条 实施组织处理的程序: 

        (一)考察核实。经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政工部门综合分析相关检察人员年度考核、任职考察、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二)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政工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结合相关检察人员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建议应当包括组织处理的依据、原因和方式等。提出建议前,应当与检察人员本人谈话,说明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组织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组负责人或者政工部门负责人与相关检察人员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违纪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程序: 

            (一)提出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向党组或政工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政工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二)组织决定。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处理建议方案,作出决定。 

        (三)办理手续。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后,应由政工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和备案。上级下载旧版本彩票365软件_日博365备用网站_365bet体育在线官纪检监察部门在执纪审查中,需要对下级下载旧版本彩票365软件_日博365备用网站_365bet体育在线官党组管理的相关检察人员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可以向下级下载旧版本彩票365软件_日博365备用网站_365bet体育在线官党组提出组织处理建议,下级下载旧版本彩票365软件_日博365备用网站_365bet体育在线官党组应当予以采纳。有意见分歧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部门的同级下载旧版本彩票365软件_日博365备用网站_365bet体育在线官党组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执纪审理,相关程序和纪律处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检察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检察人员或相关单位、部门实施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召开指定主题民主(组织)生活会、通报批评的相关材料应由实施部门建档备查,并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检察领导干部的相关材料应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检察人员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者司法处理的相关材料依据规定存入人事档案,并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两级下载旧版本彩票365软件_日博365备用网站_365bet体育在线官党组应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穿于管党治党、从严治检的日常工作中,不断强化领导、整合力量、健全机制,扎实抓好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政工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明确职责分工,既突出自身主业,又发挥各自优势,建立高效完善的协作配合机制,认真做好情况沟通、信息分享、线索移送、结果反馈等基础性工作。 

        第三十七条 检察人员或相关单位、部门在接受提醒、函询、批评、诫勉、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严禁追查和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如有违反者,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两级下载旧版本彩票365软件_日博365备用网站_365bet体育在线官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台账资料,并定期对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或失职渎职的,严格问责追究。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周口市人民下载旧版本彩票365软件_日博365备用网站_365bet体育在线官党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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